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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外包给个人,员工受伤谁负责?

劳务外包给个人,员工受伤谁负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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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来源:
  • 发布时间:2020-01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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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A公司与B公司签订《劳务承包合同》,A公司将其生产计划外包给B公司,且双方在《劳务承包合同》中明确了由B公司全权负责其承包的所有业务,并自行负责管理其员工,员工在作业中发生工伤及意外由B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等,双方形成了独立的劳务承包关系,故A公司对蒋啟飞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劳务外包给个人,员工受伤谁负责?

【概要描述】A公司与B公司签订《劳务承包合同》,A公司将其生产计划外包给B公司,且双方在《劳务承包合同》中明确了由B公司全权负责其承包的所有业务,并自行负责管理其员工,员工在作业中发生工伤及意外由B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等,双方形成了独立的劳务承包关系,故A公司对蒋啟飞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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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基本案情】
A公司与B公司于2017年7月6日签订《劳务承包合同》,将部分装卸任务外包给B公司,约定B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状况自行配备和安排管理操作人员。同日,B公司与张兵签订《供应商劳务外包协议书》,将上述部分业务转外包给张兵,由张兵提供外包人员,外包费按张兵每天安排到A公司工作人数为标准,按小时结算。工资由张兵发放,若因张兵原因造成劳资纠纷,责任由张兵自行承担。
 
2017年7月29日,蒋啟飞通过张兵的介绍于次日到A公司提供劳务,职务为搬运工,工资为130元/天,由张兵支付。2017年7月30日16时许,蒋啟飞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晕倒,后被送院治疗,经鉴定为十级伤残,且蒋啟飞所患疾病与其工作环境(高温)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。
 
然A公司、B公司与张兵互相推诿,不愿承担赔偿责任。于是蒋啟飞向法院起诉,要求A公司、B公司、张兵连带赔偿相关损失。
 
【律师分析】
一、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?
A公司与B公司签订《劳务承包合同》,A公司将其生产计划外包给B公司,且双方在《劳务承包合同》中明确了由B公司全权负责其承包的所有业务,并自行负责管理其员工,员工在作业中发生工伤及意外由B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等,双方形成了独立的劳务承包关系,故A公司对蒋啟飞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 
二、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?
(1)B公司与张兵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承包关系?
B公司作为甲方将该劳务承包给乙方张兵进行具体安排和管理,并对该劳务的款项金额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约定,且签订了《供应商劳务外包协议书》,二者实际系承包关系。由张兵负责安排人员提供劳务,并根据出勤情况由B公司和张兵进行计算报酬,通过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张兵和B公司之间系劳务承包关系。
 
(2)蒋啟飞与张兵是否构成雇佣关系?
张兵承包此劳务后,雇请蒋啟飞等人到A公司提供搬运劳务,并由其对该劳务进行总体的安排,由张兵对蒋啟飞等人支付报酬,因此蒋啟飞和张兵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的相关规定,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本案中,根据鉴定意见,蒋啟飞因在高温下工作致使发生热射病使身体受到损害,蒋啟飞在工作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,因此张兵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对蒋啟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 
(3)B公司存在过错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
B公司作为该劳务的承包方,将该劳务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张兵,其存在选任过错,故对于蒋啟飞的损失,B公司应当和张兵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 
法院判决:
经法院审理后,判决B公司与张兵连带赔偿蒋啟飞各项损失共计140754.33元。
 
案例出处:(2019)渝01民终6020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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